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托兒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未滿六足歲以下兒童之托育,
  設臺北縣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本所)。

  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及社會局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本所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育組:兒童保育及衛生保健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研考、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事項。

  本所置組長、保育員及護士。
  前項組長,由保育員兼任。

  本所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府就本所或其他適當人員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