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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十三行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92.09.08.廢止)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存文化資產,特設臺北縣立十三行博 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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