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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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存文化資產,特設臺北縣立十三行博
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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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組:博物館發展政策之擬定、營運管理、對外聯絡與新聞發布
等事項。
二、展示組:博物館展示主題與內容之規劃設計、刊物之編輯、解說導
覽、展示品製作、展示儀器之維護管理與購置蒐集及標本典藏等事
項。
三、工務組:博物館環境與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展示工程、施工管理
及驗收等事項。
四、行政組:庶務、文書、資訊管理、出納及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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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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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組長、組員、技佐及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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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研究助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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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人事、會計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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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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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設籌備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委
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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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於臺北縣立十三行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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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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