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十三行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92.09.08.廢止)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0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存文化資產,特設臺北縣立十三行博
  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組:博物館發展政策之擬定、營運管理、對外聯絡與新聞發布
      等事項。
  二、展示組:博物館展示主題與內容之規劃設計、刊物之編輯、解說導
      覽、展示品製作、展示儀器之維護管理與購置蒐集及標本典藏等事
      項。
  三、工務組:博物館環境與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展示工程、施工管理
      及驗收等事項。
  四、行政組:庶務、文書、資訊管理、出納及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本處置組長、組員、技佐及辦事員。

  本處置研究助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本處人事、會計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設籌備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委
  員為無給職。

  本處於臺北縣立十三行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