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黃金博物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立黃金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