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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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立黃金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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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營運推廣組:博物館營運、發展規劃、行銷合作、社區推廣及其他
相關業務等事項。
二 教育研究組:學術研究、典藏、展示、教育活動及其他相關業務等
事項。
三 行政組:行政事務、庶務、工程、研考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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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秘書、組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組員、技士、助理員、技
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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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會計員,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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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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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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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
人士為委員,以提供業務發展諮詢意見及參與典藏作品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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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館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或組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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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館長。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助理研究員。
五 研究助理。
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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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
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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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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