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黃金博物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立黃金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營運推廣組:博物館營運、發展規劃、行銷合作、社區推廣及其他
      相關業務等事項。
  二  教育研究組:學術研究、典藏、展示、教育活動及其他相關業務等
      事項。
  三  行政組:行政事務、庶務、工程、研考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本館置秘書、組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組員、技士、助理員、技
  佐、辦事員、書記。

  本館置會計員,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
  人士為委員,以提供業務發展諮詢意見及參與典藏作品之審議事項。

  本館館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或組長代理之。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館長。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助理研究員。
  五  研究助理。
  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
  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