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