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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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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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聞行政科:有線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基金、電影法、廣電
法、出版品之輔導與管理及平面媒體不妥廣告之執行查察等事項。
二、綜合行銷科:縣政活動與專案活動等之企劃、行銷業務、縣政刊物
、手冊之編印、發行及新聞網頁行銷等事項。
三、新聞聯繫科: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公關、記者會、新聞剪輯、讀
報、輿情蒐集與分析、城市外交接待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總務、出納、採購、法制、研考、資
訊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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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視察、股長、科員、
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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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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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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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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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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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股長。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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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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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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