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黨團政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政黨在本會有議員席次三人以上組成之黨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會
  設置黨團辦公室。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
  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每位議員僅得參加一黨團,異動應即主
  動以書面通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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