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在本會有議員席次三人以上組成之黨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會 設置黨團辦公室。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 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每位議員僅得參加一黨團,異動應即主 動以書面通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