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黨團政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臺北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訂
  定之。

  政黨在本會有議員席次三人以上組成之黨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會
  設置黨團辦公室。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
  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每位議員僅得參加一黨團,異動應即主
  動以書面通知本會。

  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本會總務組申請,並簽訂借
  用合約。黨團辦公室之設置專供黨團連繫協調會務之用,不得轉借或移
  作其他用途。

  黨團辦公室之分配以本會現有辦公房舍之狀況協商辦理。黨團辦公室一
  般辦公設備,由黨團出具借據向本會借用,並應妥善保管維護,若有遺
  失或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壞,應照價賠償。

  黨團辦公室內之水電費、電話費(長途及國際電話費除外)由本會支付
  ,其他費用及消耗性物品由各該黨團自理。本會對黨團辦公室之補助經
  費標準,依相關規定編入年度預算,由黨團負責人掣據領取。

  黨團辦公室內清潔衛生由各黨團自行維護,且不得任意更改、裝設與法
  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施;工作人員須遵守本會上下班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借用期限以每屆議員之任期屆滿為限。

  每一黨團議員席次未達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借用合約即行終
  止,辦公室由本會收回並終止補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