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委託,係指本府提供縣立國民中、小學之土地、校舍及
  教學設備,在一定期間內供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
  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辦理國民教育者。
  私立中、小學不得為第一項之受託人。
  第一項之一定期間,在小學為六年至十年;在中學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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