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環境保護局及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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