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環境保護局及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

  本辦法所稱民眾,係指執行機關實際從事本法稽查業務人員以外之自然
  人。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
  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
  行機關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按繳納罰鍰金額百分
  之三十,發給獎金。
  前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本府或執行機關於民眾檢舉前,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
  事實者,不發給獎金。但調查中案件,如因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而
  查獲者,不在此限。

  同一違法案件,由最先檢舉者領取獎金;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獎
  金平均分配之。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每季至少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
  罰鍰金額、繳納金額及獎金數額,報請本府備查。

  檢舉獎金應於執行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領取。
  檢舉人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