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確認為身心障礙之學生且就讀本市公
私立國民中小學,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障礙程度中度以上(含中度)或重大
傷病證明者。障礙程度輕度者,需有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
院之診斷證明確認為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二)經就讀學校評估學生行動能力或經納入 IEP並教育訓練後,評
估學生障礙狀況,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需有專人協助者。
(三)學校未提供免費交通車服務或學校無法提供足夠之免費交通車
服務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就讀在家教育學生(含安置教養院者)。
(二)搭乘身心障礙就學交通車者(含拒搭乘者)。
(三)長期事病假及其他未實際到校就讀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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