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基隆市政府基府教特貳字第 1020171646B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2條、第4條;增訂第5條;原第5條至第7條遞改為第 6條 至第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審查通過者,學校應於收到本府掣據請款函文二星期內,檢附領
      據、經費支用情形及撥款合計表、支出原始憑證(家長印領清冊)
      等相關表件函送本府申請撥款。
  二、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檢附收支結算表,倘實際支用經費少於補助
      經費時,其結餘款應予繳回。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降低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教育
  階段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之就學困難,以完成國民教育,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
  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適用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確認為身心障礙之學生且就讀本市公
      私立國民中小學,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障礙程度中度以上(含中度)或重大
          傷病證明者。障礙程度輕度者,需有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
          院之診斷證明確認為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二)經就讀學校評估學生行動能力或經納入 IEP並教育訓練後,評
          估學生障礙狀況,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需有專人協助者。
    (三)學校未提供免費交通車服務或學校無法提供足夠之免費交通車
          服務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就讀在家教育學生(含安置教養院者)。
    (二)搭乘身心障礙就學交通車者(含拒搭乘者)。
    (三)長期事病假及其他未實際到校就讀之學生。

  申請方式如下:
  一、每學年分上下學期辦理。
  二、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由家長或監護人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檢
          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鑑輔會決議公文等證明文件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應本權責審核學生資格後,統一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
          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複審。
    (三)本府核定後,函請學校依規定辦理核撥手續,由學校轉發申請
          之學生。

  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已設置交通車之學校得依本辦法訂定「交通車乘坐補充規定」;申
      請交通費補助需先扣除交通車乘坐容量後仍無法服務之學生始得申
      請之。
  二、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依實際情形辦理交通費之補助或追繳。
  三、若中途因自身條件改變,不符上述所列之申請資格者,即予停發並
      追繳自補助原因消滅之日起之交通補助費。

  經費來源由本府教育處年度經費預算及教育部補助款項下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