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區域內下列各款之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但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在七公尺以上之商業區。
二、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在七公尺以上之住宅區。
三、行政區、文教區及保護區應退縮三.六四公尺建築,所留設之人行
道應與道路順平。
四、公共設施用地除市場外應退縮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上方不
得設置任何突出物及其他障礙物。
五、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在十一公尺以上之工業區倉儲區應退縮留設
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上方不得設置任何突出物及其他障礙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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