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區域內下列各款之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但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在七公尺以上之商業區。
二、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在七公尺以上之住宅區。
三、行政區、文教區及保護區應退縮三.六四公尺建築,所留設之人行
道應與道路順平。
四、公共設施用地除市場外應退縮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上方不
得設置任何突出物及其他障礙物。
五、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在十一公尺以上之工業區倉儲區應退縮留設
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上方不得設置任何突出物及其他障礙
物。
|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寬度及構造除都市計畫及建築技術規則另有規定
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舖面應鋪裝平整之防滑材料。
二、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出入外、車道、私設通路穿
越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時,應依標準圖說繪製(參考圖如附件)。
三、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完成面,應與二旁鄰接騎樓地面順平,不得
高低不平。
|
基地現況無法依規定設置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情形經專案核
准(申請建築線指示後由專案小組會勘研商決定並公告)。
有關專案小組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成其成員為基隆市建築
師公會代代表、本府工務處(土木科)、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建築
管理科代表。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