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以下簡稱申請案),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提出:
一、農藥販賣業執照登記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負責人及管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農藥管理人員證書。
四、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為都市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申請人農藥販賣之營業場所為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建築法修正公布施行前
之舊有建築物,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建物登記謄本: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劃現況圖、都市計劃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
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二項所附證明文件為影本者, 申請人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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