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農藥販賣業者申請展延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間,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填 具執照展延申請書,並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及原執照 正本提出申請。 本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前取得農藥販賣業執照者,應於 本辦法發布日後二年內申請展延。 未於前二項期間內申請展延或申請展延未獲核准者,應重新申請核發農藥 販賣業執照。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