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凡國民住宅社區住戶進住已達總戶數二分之一時,本府得輔導住戶成立
  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前項住戶進住未達總戶數二分之一,惟已達三分之一且進住達六個月以
  上,或社區確有實際需要時,本府得輔導住戶成立管委會,並俟進住戶
  已達戶數三分之二時,得令其辦理改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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