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國民住宅社區住戶進住已達總戶數二分之一時,本府得輔導住戶成立 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前項住戶進住未達總戶數二分之一,惟已達三分之一且進住達六個月以 上,或社區確有實際需要時,本府得輔導住戶成立管委會,並俟進住戶 已達戶數三分之二時,得令其辦理改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