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
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定建築線應繳納規費之數額由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十四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
發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須會同主管機關辦理者為二十一日。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主管建築機關確定為建築線者,應於一
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者,不得建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簡化鄉鎮及偏遠地區轄內非都市土地之基地無從毗連,經本府建築相
    關執照申請協調輔導小組審查無礙通行及安全者。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核准之非供居住、加工、倉儲、運銷等使用之產銷、
    畜牧、養殖及林業等設施。
前項簡化鄉鎮及偏遠地區係指本縣橫山鄉、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峨
眉鄉、尖石鄉及五峰鄉等七鄉鎮。
非都市土地申請建築農舍者,得免指定建築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