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縣污水下水道之建設、維護及管理機關(構)如下(以下簡稱管理機
  關):
  一、跨鄉(鎮、市)之區域性污水下水道為本府。
  二、各鄉(鎮、市)轄區內污水下水道為本府或經本府指定之機關(構
      )。
  三、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機關(構)建設及管理之污水下水道為該機關
      (構)或經本府指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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