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縣污水下水道之建設、維護及管理機關(構)如下(以下簡稱管理機 關): 一、跨鄉(鎮、市)之區域性污水下水道為本府。 二、各鄉(鎮、市)轄區內污水下水道為本府或經本府指定之機關(構 )。 三、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機關(構)建設及管理之污水下水道為該機關 (構)或經本府指定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