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7日

條文關聯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置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
  (以下簡稱本處所),以辦理家庭暴力相對人或聲請人與其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之相關業務。
  前項處所及相關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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