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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置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 (以下簡稱本處所),以辦理家庭暴力相對人或聲請人與其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之相關業務。 前項處所及相關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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