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置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 (以下簡稱本處所),以辦理家庭暴力相對人或聲請人與其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之相關業務。 前項處所及相關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