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2月17日新竹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21702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第 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置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
  (以下簡稱本處所),以辦理家庭暴力相對人或聲請人與其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之相關業務。
  前項處所及相關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