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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所屬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 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 驗屍,並即實施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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