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2日

所有條文

  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為處理無名屍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所屬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
  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
  驗屍,並即實施偵查。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4吋×5吋為度,屍
      體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
      以箭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
      ,或已成骷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
  五、紀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
      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事項詳加紀錄。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規定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五、對於發現之無名屍體無論是否涉有刑案,均宜採取去氧核醣核酸(
      DNA)檢體報由警察局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以利
      身分比對。

  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姓名、年
  貌、特徵、身材、衣著、形態、遺留物及所攝屍體照片等詳實陳報,由
  警察局予以公告招領,公告期限為二十五日。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命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當地鄉
      (鎮、市)公所予以收埋。
  三、未能查明姓名、身分,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收埋。

  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如在本縣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
  紀錄、屍體照片、指紋等陳報警察局通知附近縣市警察機關協查,並由
  警察局轉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核對現有儲藏之指紋及失蹤、行方
  不明人口資料。

  警察局所屬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案件後,應即時先行電話通報警察局勤
  務指揮中心,於姓名、身分、死因查明後再以書面詳細具報。

  本縣轄內各專業警察單位在其管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者,除公告招領事
  宜,應函由警察局辦理外,其餘應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如有必要
  並得洽請警察局協助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