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為處理無名屍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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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所屬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
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
驗屍,並即實施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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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4吋×5吋為度,屍
體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
以箭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
,或已成骷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
五、紀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
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事項詳加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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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屍體處理步驟規定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五、對於發現之無名屍體無論是否涉有刑案,均宜採取去氧核醣核酸(
DNA)檢體報由警察局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以利
身分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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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姓名、年
貌、特徵、身材、衣著、形態、遺留物及所攝屍體照片等詳實陳報,由
警察局予以公告招領,公告期限為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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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命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當地鄉
(鎮、市)公所予以收埋。
三、未能查明姓名、身分,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收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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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如在本縣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
紀錄、屍體照片、指紋等陳報警察局通知附近縣市警察機關協查,並由
警察局轉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核對現有儲藏之指紋及失蹤、行方
不明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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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所屬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案件後,應即時先行電話通報警察局勤
務指揮中心,於姓名、身分、死因查明後再以書面詳細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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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轄內各專業警察單位在其管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者,除公告招領事
宜,應函由警察局辦理外,其餘應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如有必要
並得洽請警察局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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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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