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申請並經本府會勘審查合格者,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但同時申請執業執照者免
    附。
三、合法建物證明及機構設施配置區平面圖。
四、機構醫療設備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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