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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客家法人),指主事務所設立 於本市,以辦理客家事務為主要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桃園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地方性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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