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客家法人),指主事務所設立
於本市,以辦理客家事務為主要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桃園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地方性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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