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之任務:
  一、接受設籍本縣求職人或受僱於本縣各僱主之員工提出遭受就業歧視
      申訴案件,於受理後得以協商、調解等方式消除歧視。
  二、對於無法以調解方式消除歧視之申訴案件,提出有關歧視認定之意
      見或消除歧視之建議,移請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審議、諮詢及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事項並對制定或修正公平就業政策
      等提出建議。
  四、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
      約。
  五、提供轄內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詢服務。
  六、收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就業歧視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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