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
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
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並為認
定就業歧視,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臺中縣就
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之任務:
一、接受設籍本縣求職人或受僱於本縣各僱主之員工提出遭受就業歧視
申訴案件,於受理後得以協商、調解等方式消除歧視。
二、對於無法以調解方式消除歧視之申訴案件,提出有關歧視認定之意
見或消除歧視之建議,移請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審議、諮詢及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事項並對制定或修正公平就業政策
等提出建議。
四、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
約。
五、提供轄內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詢服務。
六、收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就業歧視問
題。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一人或秘書長兼任之,委員十
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四、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各一人。
六、本府勞工處、社會處代表各一人。
前項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因
職務異動或離職者,由本府另行改聘(派)遞補原任期。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至四人,由本府勞工處派員兼任之。
|
本會於受理申訴案件後一個月內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半數
以上委員出席,並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
員未能出席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時,與個案兩造當事人或負
責人、法定代理人三等親範圍內之委員應迴避之。
|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相關人員列席。
|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