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溫泉使用事業者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審查通過取得
  溫泉標章標識牌,或依同法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者,應繳納溫泉標章標
  識牌費新臺幣二萬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