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3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溫泉使用事業者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審查通過取得
  溫泉標章標識牌,或依同法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者,應繳納溫泉標章標
  識牌費新臺幣二萬元。

  溫泉標章標識牌因毀損或遺失,溫泉使用事業者申請換發或補發,應繳
  納溫泉標章標識牌成本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溫泉使用事業者僅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附記牌,應繳納
  附記牌費新臺幣五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