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港區藝術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臺中市立港區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中市政府文化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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