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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應於開標、 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通知主(會)計及政風或督察單位派員監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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