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係指以充實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 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國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對外公開招 生、收費、授課、學生人數五人以上,並有固定班址之短期教育機構。 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申請設立補習班。 補習班不得招收未滿七歲之兒童並從事任何形式之托育活動。 政府機關辦理或經政府機關依其他法規核准辦理之活動課程不適用本自 治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