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
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
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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