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 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 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