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事務由警察局辦理,涉及工程者,並由建設局協助辦理。 一 警察局辦理左列事項: (一)核發廣告物許可證。 (二)廣告物之檢查。 (三)督導整理改正廣告物事項。 (四)取締違反法令之廣告物。 二 建設局協辦左列事項: (一)審查廣告物建築工程之結構設計。 (二)檢查有關廣告物安全事項。 (三)廣告物雜項執照之核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