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管理事務由警察局辦理,涉及工程者,並由建設局協助辦理。
  一  警察局辦理左列事項:
    (一)核發廣告物許可證。
    (二)廣告物之檢查。
    (三)督導整理改正廣告物事項。
    (四)取締違反法令之廣告物。
  二  建設局協辦左列事項:
    (一)審查廣告物建築工程之結構設計。
    (二)檢查有關廣告物安全事項。
    (三)廣告物雜項執照之核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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