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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採購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雲林縣政府為統一採購事權,設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中心 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及工務處長之督導,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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