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採購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雲林縣政府為統一採購事權,設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中心
  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及工務處長之督導,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政府採購法令轉頒、諮詢、教育訓練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訪查等事項。
  二、發包課:本府一定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開標、決標及訂約等
      事項。
  三、採購稽核課:工程施工查核、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及各類採購稽核監
      督等事項。

  本中心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本中心人事、會計業務,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如附件)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雲林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