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雲林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
  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一人
  至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城鄉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本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八、本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九、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前項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應派熟悉業務之課長級以上人員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或職務異動時,得
  補(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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