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
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一人
至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城鄉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本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八、本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九、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前項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應派熟悉業務之課長級以上人員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或職務異動時,得
補(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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