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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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
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一人
至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城鄉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本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八、本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九、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前項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應派熟悉業務之課長級以上人員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或職務異動時,得
補(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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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殯葬管理條例明定之殯葬設施設置經營、管理等事項之審議。
二、有關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之審議。
三、有關公墓埋藏骨灰以公共藝術造型設計之審查。
四、其他與殯葬設施設置、經營管理相關重大措施之協調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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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經委員委任所屬機關(單位
)人員代理出席。
本會會議應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同意與不同意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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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議案相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說
明;於必要時並得選派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赴議案有關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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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涉及本身、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之利害關係者,
應依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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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擔任委員之代表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局指派人員兼任,承辦本會
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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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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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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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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