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以
  下簡稱營利場所)如下:
  一、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髮廳(觀光理髮、視
      聽理容業)、視聽歌唱業及浴室業(三溫暖、一般浴室業)。
  二、旅館業、觀光旅館業、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影片映演業、遊樂園
      業、保齡球館、撞球場、歌廳、證券期貨商及飲酒店業。
  三、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
      或百貨公司。
  四、其它經認定應投保之事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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