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以 下簡稱營利場所)如下: 一、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髮廳(觀光理髮、視 聽理容業)、視聽歌唱業及浴室業(三溫暖、一般浴室業)。 二、旅館業、觀光旅館業、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影片映演業、遊樂園 業、保齡球館、撞球場、歌廳、證券期貨商及飲酒店業。 三、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 或百貨公司。 四、其它經認定應投保之事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