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及確保公共
營利場所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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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以
下簡稱營利場所)如下:
一、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髮廳(觀光理髮、視
聽理容業)、視聽歌唱業及浴室業(三溫暖、一般浴室業)。
二、旅館業、觀光旅館業、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影片映演業、遊樂園
業、保齡球館、撞球場、歌廳、證券期貨商及飲酒店業。
三、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
或百貨公司。
四、其它經認定應投保之事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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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營利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應檢附其營業場所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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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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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營利場所應於保險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將續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
明文件,送本府備查,變更保險內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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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營利場所之保險單應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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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營利場所應將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公司、投保金額及保險期間
,以顯明文字張貼或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消費者足以辨識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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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營業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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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之營利場所,應於本自治條例
施行後三個月內,辦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將保險證明文件送本府
備查,期滿仍未辦理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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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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