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新建或增建之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且建築
  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或政府興建停車場周圍距離一千
  公尺半徑範圍內,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以繳納代金方式
  辦理:
  一、建築基地之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十公尺。
  二、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在五輛以
      下。
  三、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進入。
  四、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坡度超過一比六。
  五、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確無法設置。
  前項第一款如為應留設騎樓或依法應退縮建築之土地範圍,其寬度、深
  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或依法應退縮建築之土地範圍後之寬度、深度及面
  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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