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臺灣地區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
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或其附設護理之
家之醫師、護理人員,或本縣衛生局所屬之衛生所醫師所作日常生
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四、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
五、未申請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
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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