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臺南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辦理現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介聘。
前項教師,指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
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學校審查通過:
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非屬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中之教
師。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本局同意者,得
向教育部申請辦理他縣市教師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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