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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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臺南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辦理現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介聘。
前項教師,指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
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學校審查通過:
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非屬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中之教
師。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本局同意者,得
向教育部申請辦理他縣市教師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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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教師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
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
長代表,並以本局局長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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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市內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科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
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局定之。
前項所稱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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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
,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
師仍留原校服務。但未報到教師之所屬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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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得撤銷其介聘,
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虛報介聘原因。
二、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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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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