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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申請使用場地及設備者,應依本辦法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金 額如附表。
附表-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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