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遊民安置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遊民,指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