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遊民,指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者。
|
遊民之處理,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遊民之戶籍清查及各項戶籍登記事項。
二、社會局:遊民之醫療補助、諮商輔導、安置輔導、社會救助、生活訓
練及福利服務等事項。
三、勞工局:就有工作能力或工作意願之遊民,辦理就業服務或轉介職業
訓練等事項。
四、衛生局:遊民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之診斷及其他相關精
神醫療等協調事項。
五、環境保護局:遊民露宿場所廢棄物之清除。
六、警察局:遊民之身分調查、家屬查尋、違法查辦及協助護送等事項。
七、消防局:遊民緊急傷病之救護。
八、都市發展局:受理遊民之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申請等事項。
九、各場所管理機關:遊民經常聚集場所之環境維護及場地管理等事項。
前項所列各項工作,不受身分不明之限制。
|
遊民戶籍、身分經查明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榮民身分,由當地榮民服務處辦理安置。
二、非本市市民,轉知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
三、屬本市市民,經查其有家屬、扶養義務人、監護人或保護人時,通知
其家屬、扶養義務人、監護人或保護人領回。經通知而拒不領回,涉
有遺棄之行為者,由本府社會局會同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四、遊民為更生人,應結合更生保護會提供出獄後輔導。
|
遊民送至安置機構前,應先送至醫療機構做疾病篩檢、內外傷科及身心障
礙鑑定;其有傷病者,應治療後再送安置;其有法定傳染病者,應治療痊
癒或病情穩定不具傳染性後再送安置。
依前項規定送安置之遊民,應附中文體檢表或診斷證明病歷摘要;如其為
身分不明者,應附身分不明人口案件通報單及指紋卡;如係路倒遊民,並
應檢附路倒通報單,由醫療機構所在地轄區警察單位負責護送。
|
安置輔導之遊民經本府社會局評估需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者,
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遊民經輔導回歸社區後,得由本府社會局視其需要提供房屋租金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