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以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寄養案件之調查、審核、處理。
二、寄養家庭之召募、調查、審核、授證及訓練輔導。
三、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少年關係之輔導及調整。
四、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少年親生家庭之聯繫。
五、寄養兒童、少年及親生家庭之輔導。
六、寄養兒童、少年之轉介安置及個案輔導。
七、寄養兒童、少年個案資料之管理及定期追蹤輔導。
八、寄養費用之籌編、核撥。
九、寄養業務之評鑑、獎勵及表揚。
十、其他全縣性之兒童、少年寄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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